【案情简介】经查明,库尔勒某某甜品店在未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2022年2月8日和2月12日各制作销售1个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专用权的蛋糕,并以398元单价卖出,违法经营额796元,违法来得到的176元。2022年2月16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同时该店负责人在朋友圈发布制作销售的“冰墩墩”蛋糕图片,上面标注该店LOGO“letspatisserie”和“仙女专属冰墩墩”字样发布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有关的资料,并书面声称其店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授权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史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努力配合检查及时删除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冰墩墩”蛋糕图片,主动联系顾客,说明原因,将2月20日预订的“冰墩墩”蛋糕订单取消。同时,能够在发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后,立马停止制作销售“冰墩墩”蛋糕,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
【典型意义】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运吉祥物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等,都是奥林匹克标志。
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冰墩墩”的形象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的查处,对人民群众起到了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案情简介】2022年4月7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行货架上悬挂有“冰墩墩”图案手机壳、“冰墩墩、雪容融”样式钥匙扣,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
【处理结果】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处罚:1. 没收含“冰墩墩”图案手机壳55个,和“冰墩墩、雪容融”样式钥匙扣35个。2.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案情简介】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柜台摆放含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徽图案标志,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图案的不倒翁和胸针,执法人员要求店主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许可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店在货架上摆放4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冰墩墩”的帽子和19个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冰墩墩”的钥匙扣。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
【处理结果】该店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态度端正,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不严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5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茶庄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明,店内有待售的标注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舍得”白酒属于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该茶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0瓶;3.罚款21900元(贰万壹仟玖佰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注册商标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此案件也警示了辖区内商家,要树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尊重注册商标,不要利用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也提醒了广大消费群众在选择相关商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要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和特许经营资质。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0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做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有待售的悦泰海龙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81桶(规格:20kg/桶),该悦泰海龙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标识不清,有多个生产批次,部分生产批次编号、生产日期不全、模糊不清,经查该加油站内待售的泰海龙牌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是2023年2月14日从库尔勒方向开来的一个箱货车上购进的,购买价为40元/桶,共购进100桶(规格:20kg/桶),当场用现金支付4000元货款,销售价50元/桶,销售了19桶(规格:20kg/桶)。以上商品货值共计4000元,违法来得到的190元。与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联系,经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该产品不属于我公司所属基地产品,该产品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即假货。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供货方的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等基本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81桶(规格:20kg/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0元;3.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2021年12月初,从一辆车牌号为新A牌照的送货人手中购进东苑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生产的外包装标注有“Maggi”和“美极”注册商标美极鲜味汁36瓶待售,每瓶净含量8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进货价格每瓶32.5元,销售价格每瓶35元,至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销售标注有东苑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生产的美极鲜味汁由于标注的“Maggi”和“美极”商标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0068720号、14984140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广州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属于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收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美极”和“Maggi”专用权商品鲜味汁36瓶;2、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该店进行核查,经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印有注册商标“华邦新圣”图文的富邦氟苯尼考粉兽药1袋,规格为50g/袋。经与举报人联系,获知该公司未生产批号为色带打印、规格为50g/袋以及企业GMP许可证批号年限(2019)的富邦氟苯尼考粉。
【处理结果】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态度端正,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不严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河北华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华邦新圣”牌富邦氟苯尼考粉1袋;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注册商标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此案件也警示了辖区内商家,要树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尊重注册商标,不要利用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也提醒了广大消费群众在选择相关商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要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和特许经营资质。
【案情简介】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县公安局移交线索,依法对某商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新·xin 碧浪深层洁净去污渍洗衣液、XBL 新碧浪碧洗无磷洗衣粉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于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局将涉案物品[一瓶新·xin 碧浪深层洁净去污渍洗衣液(2 千克/ 瓶)、一袋 XBL 新碧浪碧洗无磷洗衣粉(1.028 千克/袋)]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确定。2022年1月14日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鉴别判定的结果,上述洗衣液和洗衣粉产品均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76 瓶新·xin 碧浪深层洁净去污渍洗衣液(2 千克/瓶)、96 袋 XBL 新碧浪碧洗无磷洗衣粉(1.028 千克/袋);2.罚款人民币 2000 元(贰仟元)。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8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富贵猫”牌粘鼠板外包装左上角标注有“专利号:7.8”的专利标识,执法人员对该产品标注的专利号通过专利宝APP查询到,该产品标注专利号的专利权类别为中国外观专利,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但该产品标注的专利标识不规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对人体健康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危害程度较轻。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有效地规范了专利标识使用情况,对于违规使用专利标识行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