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有效解决食品药品领域明显问题,自4月起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小诊所、小卖部、小饭桌”治理。现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食品药品领域风险隐患,日常监督检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执法监管人员违规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方面的问题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线”等渠道提供线索,我局将针对线索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和全市“三小两房一证”集中治理动员会精神,充分研判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联合有关部门,调动各方力量,重点聚焦全县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对全县的“小卖部、小诊所、小饭桌”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治理,期间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集中销毁了一批过期食品药品,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
2021年4月13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5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备案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1.27公斤“铜锣烧”牌奶油味夹心蛋糕、14袋“万弘”牌老卤料、 15.30公斤“今喜莱牌”什锦糖果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总计269.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警告和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蛋糕制作间从上至下的第二层最左侧发现巧克力饼干脆2袋,净含量为1千克,生产日期2018.01.25,保质期为12个月;在蛋糕制作间从上至下的第二层中部位置发现“雪瑞”牌食品添加剂(着色剂)3瓶,净含量为140g,出厂日期为2018.06.22,保质期为24 个月,上述三瓶均有使用过的痕迹。以上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着色剂)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并未标注不合格产品标识,且都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款和第八条(七)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冻库内发现8件冷冻猪脚,每件重量为10kg,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包装箱外文显著标示:NWT,Froduction Date D.de Pe ProducI 07-2020 Expiry D.deExpirat 06-2022 Origin GERMANY(EU) Net weight Poids Net/Peso Net:10kg。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猪脚的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三)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村卫生室靠右货架上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药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FIGO飞科”商标热得快7个,“FIGO飞科”商标延长线个,使用了“FIGO飞科”商标标识,使消费的人误认为该种产品是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书》,“FIGO飞科”商品属于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FLYCO飞科”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江县xx豆制品作坊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行为案
2021年5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作坊在生产豆腐过程中使用石膏、消泡剂等添加剂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